深圳律师 罗湖律师 东门律师 莲塘律师 国贸律师 地王律师 八卦岭律师 罗湖区委律师 华强律师
法律顾问 盐田律师 婚姻律师 劳动律师 房产律师 合同律师 婚姻法律 劳动法律 刑事律师

粤港澳律师网
http://www.yueganaolawyer.com

首 页 法律新闻 劳动法律 婚姻继承 房产物业 人身侵权 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 刑事辩护 诉讼常识
     网站公告


本网是由张勇律师法律团队多位律师创办,团队各位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理论及实践经验,致力于为深圳生活的您及各类企业解决法律纠纷。



主要业务范围涉及: 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纠纷、中小企业风险防范、电子商务法律、加盟代理、人身侵权、交通事故、房产物业、调查见证、私人法律顾问、法律英语翻译等法律业务。


我们的目标是“维护法律权益,预防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

我们的服务方式是:“专人负责,团队保障,统一管理”




张律师法律团队咨询热线:

134-1895-4058

QQ:40308385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23,30,31,32层


    首 席 律 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
    联系我们

律  师:  张  勇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1010160327
学  历:四川大学法律硕士 人力资源管理师
手  机:134 1895 4058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23,30,31,32

    法律咨询热线
  • 请致电:
  • 深 圳 张 勇 律 师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协会
·广东律师协会
·深圳律师协会
·cctv-今日说法
·福田区人民法院
·罗湖区人民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宝安区人民法院
·深圳国际仲裁院
·龙华区人民法院
·坪山区人民法院
工伤法律风险的现状与防范

 


 一、我国工伤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企业的职工在劳动岗位上,发生与劳动有关,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所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工伤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雇主管理不善的过错造成的,雇主对此应负过错侵权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据此,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排除了将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案件适用过错侵权原则追究民事责任的可能,确立了工伤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一个特殊类型,适用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的法律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之前,我国有关工伤的法律制度是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数量众多、层级不高的法律规范构成,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1953年1月2日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但由于缺乏一部较为系统、完备的《劳动法》,我国工伤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长期处于散、乱状态。《劳动法》颁布后,第一次以专门法的形式规定了一系列的劳动保护制度,确立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但从立法技术上看,《劳动法》的内容仍过于简单和原则化,必须辅之于配套的法规、规章才能得到有效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颁布实施,作为《劳动法》的重要补充,在我国第一次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善的工伤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从上述三个条文的规定,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职工因劳动遭遇工伤损害的,用人单位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也应当通过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散、转移工伤法律风险;如未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就必须自行承担工伤法律责任。
    对于工伤的具体类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㈣患职业病的;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死的;㈡醉酒导致伤亡的;㈢自残或者自杀的。上述三个条文以具体列举的方式,对工伤的法定条件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成为现行工伤认定的法律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应当享有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应当说,这些规定,对于工伤职工的损害赔偿是较为全面的,有效地解决了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职工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对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的赔偿待遇大多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社保基金中支付,但部份项目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些用工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的社保工伤待遇包括:1、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3、治疗期间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4、治疗期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5、部份伤残职工的残疾补偿待遇。⑴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一款第㈡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或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同条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⑵《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企业工伤法律风险的防范。
    无须赘述,企业经营的目的是追求商业利润。在必须依法承担工伤赔偿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企业如何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减少和化解工伤法律风险,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已成为摆在广大企业管理者和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当前防范工伤法律风险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㈠、进一步强化、规范劳动管理,包括加大对职工的劳动技术和纪律教育、加强各生产经营环节的劳动安全监督、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
    ㈡、注重职工的健康卫生检查,包括招聘环节的适当体检和在职期间的定期体检。对于招聘环节体检中发现有不适合病症的,不予聘用,对合同期内发现可能影响劳动安全的病症的,及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送医治疗。
    ㈢、及时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辅之于适当的商业性雇主责任险,以分散工伤法律风险。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缴交工伤保险金,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通过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企业支付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发生工伤事故时本应由企业承担的赔偿法律责任转移到社保机构;考虑到现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下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仍可能需要承担部份项目的赔偿责任,为进一步分散、转移这部份工伤法律责任,企业可以采用参加商业性的雇主责任保险的方式。鉴于这种商业性雇主责任险所具有的非强制性、辅助性特点,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经济条件,选择决定参保的范围、标准,比如在家具生产企业,对操作、使用机械生产等发生工伤事故频率较高的岗位的职工列入参加商业性雇主责任险的范围,对文管、销售、保安等其他岗位的职工就无须办理这一险种。考虑到雇主责任保险的商业性质,企业可以自主与承保机构进行商业谈判,以确定适当的保险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集体谈判、行业团购等方式,协同本地区、本行业多家企业与承保机构进行商业谈判,以提高己方在谈判中的有利地位。
㈣、加强劳动工伤事故管理环节的法律工作,对已经发生的工伤事故,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对工伤职工及家属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要求,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力争由社保机构支付,应当由企业自行承担的,在法定标准范围内及时予以妥善解决。对少数工伤职工及家属提出的超出法定范围的要求,依法、耐心做说服调解工作,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法律途径解决。


    友情链接
深圳劳动法律师网 深圳法律顾问网 深圳婚姻法律师网 张勇律师婚姻法博客 深圳律师咨询网 大湾区律师网 110网张勇律师 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Copyrights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粤港澳律师网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23,30,31,32层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张勇律师  13418954058

访问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