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 罗湖律师 东门律师 莲塘律师 国贸律师 地王律师 八卦岭律师 罗湖区委律师 华强律师
法律顾问 盐田律师 婚姻律师 劳动律师 房产律师 合同律师 婚姻法律 劳动法律 刑事律师

粤港澳律师网
http://www.yueganaolawyer.com

首 页 法律新闻 劳动法律 婚姻继承 房产物业 人身侵权 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 刑事辩护 诉讼常识
     网站公告


本网是由张勇律师法律团队多位律师创办,团队各位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理论及实践经验,致力于为深圳生活的您及各类企业解决法律纠纷。



主要业务范围涉及: 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纠纷、中小企业风险防范、电子商务法律、加盟代理、人身侵权、交通事故、房产物业、调查见证、私人法律顾问、法律英语翻译等法律业务。


我们的目标是“维护法律权益,预防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

我们的服务方式是:“专人负责,团队保障,统一管理”




张律师法律团队咨询热线:

134-1895-4058

QQ:40308385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23,30,31,32层


    首 席 律 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
    联系我们

律  师:  张  勇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1010160327
学  历:四川大学法律硕士 人力资源管理师
手  机:134 1895 4058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23,30,31,32

    法律咨询热线
  • 请致电:
  • 深 圳 张 勇 律 师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协会
·广东律师协会
·深圳律师协会
·cctv-今日说法
·福田区人民法院
·罗湖区人民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宝安区人民法院
·深圳国际仲裁院
·龙华区人民法院
·坪山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最重要的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才能发生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4条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的内部制度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制定的主体合法。主体必须具备指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资格。只有用人单位的行政管 理机关才能制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是指用人单位的最高首脑机关,而不是什么车间、班组,这样才能保证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具 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2.制度内容必须依法制定。毋庸置疑,制度的内容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3.制定的程序应当符合民主程序。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通过。这里所指的民主程序应当指的是职工民主,所强调的是职工参与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的民主性列为内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首要条件。

        4。要公示,即让职工知道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否则无法对职工产生作用。公示的方示很多,可以采取考试、集中学习、张贴等方式。


    友情链接
深圳劳动法律师网 深圳法律顾问网 深圳婚姻法律师网 张勇律师婚姻法博客 深圳律师咨询网 大湾区律师网 110网张勇律师 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Copyrights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粤港澳律师网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23,30,31,32层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张勇律师  13418954058

访问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