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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有哪些“账目”要算清楚?

 


   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张律师
 
(一)夫妻的共同财产要分割
    离婚时,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收益、继承 或赠予所得财产(遣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 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属于共同财产。发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财产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和女方有权要求照顾。离婚时,可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协 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 人生活困难的,可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离婚后,发现有遗漏分割的财产,从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起诉请求再次分割。
 
(二)共同债务要分担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即使离婚协 议约定或者法院判决共同债务由一方偿还,男女双方仍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判文书可向对 方追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的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双方巳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名自所有,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属于个人债务,由欠债人偿还。
 
(三)有“功”的要补偿
   夫妻书面婚姻约定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对方应当予以补偿。
 
(四)有“过”的要赔偿
   因重婚、婚外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请求损害赔偿的,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中同时提 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可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起诉讼。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不得再要求赔偿。
 
(五)有“难”的要帮助
   离婚时,如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无住处的,对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六)对原配偶行使权利要及时
    从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一方可请求法院强制原配偶执行。离婚后,一方对原配偶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财产分割的、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者裁定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强纠执行。
 
(七)离婚后有权探视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八)父母有再婚自由、子女得依法赡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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