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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了首付,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后如何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房产证的取得与房屋产权归属并没有关系。因为一方在婚前签订 了购房合同,而且缴纳了部分购房款,余款以贷款支付,因此其购买房屋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至于婚后偿还贷款,只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财产的情况,是 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经取得,房产证是婚前订立的购房合同及付款行为的结果而已。因此不能认 为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是婚后财产,在离婚时就可以要求分割了。
    在婚前与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即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双方相互交付房屋和房屋价款的行为表明买卖双方均按约实际履行。由于我国 房屋所有权转移制度决定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是以交付标的物即房屋为生效要件,而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转移、登记作为房屋所有权变更 转移的生效要件,否则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因此,房屋在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房屋出让方的房屋交付转移义务尚未履行完毕,购房者对房屋尚不具有所有 权。这样在房屋出让人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合同之债,即买方因将房屋价款按约给付房屋出让人而成为债权人,对房屋出让人享有债权,房屋出让人因房 屋所有权尚未按约转移至买方名下而成为债务人,对买方负有债务。一方在其婚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其债权因得到满足而消灭。因此,一方在婚后所取得的房屋所 有权是基于婚前债权的受偿而取得的。
个人的婚前债权是个人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对《婚姻法》第十八条进一步的释明。上述条款中的“财产” 在民法理论中是个属概念,其包括物和财产权利,以给付货币或物为清偿内容的债权也是一种财产。因此,婚前个人债权是婚前个人财产毋庸置疑。
    婚前债权与婚后受偿之主体的一致性。婚前债权为个人婚前财产的法定性,决定了婚后受偿主体指向原债权人单一主体的法定性,夫妻双方对此有特别 约定的除外。否则,无任何先决条件地将夫妻一方在婚后因婚前债权受偿所得到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会得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等于婚后夫妻共同财 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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