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 罗湖律师 东门律师 莲塘律师 国贸律师 地王律师 八卦岭律师 罗湖区委律师 华强律师
法律顾问 盐田律师 婚姻律师 劳动律师 房产律师 合同律师 婚姻法律 劳动法律 刑事律师

粤港澳律师网
http://www.yueganaolawyer.com

首 页 法律新闻 劳动法律 婚姻继承 房产物业 人身侵权 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 刑事辩护 诉讼常识
     网站公告


本网是由张勇律师法律团队多位律师创办,团队各位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理论及实践经验,致力于为深圳生活的您及各类企业解决法律纠纷。



主要业务范围涉及: 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纠纷、中小企业风险防范、电子商务法律、加盟代理、人身侵权、交通事故、房产物业、调查见证、私人法律顾问、法律英语翻译等法律业务。


我们的目标是“维护法律权益,预防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

我们的服务方式是:“专人负责,团队保障,统一管理”




张律师法律团队咨询热线:

134-1895-4058

QQ:40308385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23,30,31,32层


    首 席 律 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
    联系我们

律  师:  张  勇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1010160327
学  历:四川大学法律硕士 人力资源管理师
手  机:134 1895 4058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23,30,31,32

    法律咨询热线
  • 请致电:
  • 深 圳 张 勇 律 师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协会
·广东律师协会
·深圳律师协会
·cctv-今日说法
·福田区人民法院
·罗湖区人民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宝安区人民法院
·深圳国际仲裁院
·龙华区人民法院
·坪山区人民法院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 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自然人可能因为某种法定原因丧失某种财产权利或者政治权利,但不可能丧失基本的人身权利。例如,某人可能因为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但其作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仍依法受到保护。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例如,自然人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是取得继承权的前提;法人没有名称权,其经营活动就难以正常、有序地开展。
 
  二、人身权的特征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非财产性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直接包含财产内容,可以将其分为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而人格利益和身份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它所体现的是人们的道德情感、社会评价等。正是在此种意义上说,人身权属于非财产性权利。但是,人身权与财产权又存在一定的联系,具体表现为:其一,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例如,亲权是遗产继承权取得的前提。其二,人身权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如,附着良好信誉的法人名称可以有偿转让,并获得财产利益。其三,人身权受到损害时的财产性补偿。如自然人名誉权受到损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不可转让性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可以将其分为可以转让的民事权利和不可转让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赠与和继承。例如,名誉权不得转让也不可能转让。但是,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也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例如,法人名称权的转让和继受、人体器官的赠与等。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即某些人身权通常由民事主体自己使用或者 排斥他人使用,而不能像所有权那样实现权能分离,或者如同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例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的不可分离性决定其不可剥夺性,即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仅能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而不能剥夺其人身权利。例如,自然人甲侵害乙的健康权,不能剥夺 甲的健康权或者其他人身权。
  三不可放弃性
个人作为存在于社会的个体,个人利益必然隐含和体现了社会利益。依据庞德的观点,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即指"文明社会生活要求每个人都能根据当时社会标准 进行生活",而个人自我主张利益如身体、精神利益乃" 文明社会生活"的基础,对此基础的动摇即是对社会利益的侵犯。由此决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人身权具有不可放弃性,"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 实务的一致立场"。我国《合同法》第53条也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从而就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四法定性
  根据民事权利的产生方式,可以将其分为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人身权利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尽管某些民事权利的取得,需要民事主体一定的行为,但该行为所能产生的权利则是法律预先设定的,民事主体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单方行为创设人身权。例如,家长给新生儿取名,法人设立机构给拟设法人命名,只能产生法律规定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五绝对性和支配性
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是否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一切人,可以将其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人身权的不可分离性决定了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根据民事权利的功能,可以将其分为支配权和请求权。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什么是生存权目前法学界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认识,很有必要加以厘清。生存权应当只有一种含义,那就是相当生活水准权,是指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将生存权界定为明确、单一的相当生活水准权,既有利于深化对生存权本身的研究,又与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相适应,并符合我国政府人权白皮书的精神,还有利于我国公民生存权的实现。生存权与生命权、社会保障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友情链接
深圳劳动法律师网 深圳法律顾问网 深圳婚姻法律师网 张勇律师婚姻法博客 深圳律师咨询网 大湾区律师网 110网张勇律师 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Copyrights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粤港澳律师网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23,30,31,32层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张勇律师  13418954058

访问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