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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带客看房的法律意义

    


    房屋中介活动是房地产信息与中介服务行为有机结合的过程。它包括委托受理 (书面或口头)、带客看
房、信息反馈、签订合同四个部分。不难看出,房屋中介带客看 房是房屋中介活动必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实际工作中,房屋中介首先根据房客的需求向房 客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房客则根据房屋中介提供的
信息作出看房或不看房的决定,当房 客决定由房屋中介带领其对房屋进行实际考察时,便决定了房客与房屋中介之间客观存在 的委托关系。房屋中介与房客之间这种客观存在的委托关系实际上也是一种缔约
关系。
   正是由于这种缔约关系,就要求房屋中介必须客观如实的向房客提供有关房源信息。如果房 屋中
介带领房客所看房屋与中介提供的信息情况不符,可视为房屋中介违约(恶意带 看),房屋中介除退还
房客看房费外,还应赔偿必要的损失;如果房屋中介带领房客所看 房屋与中介提供的信息情况相符,房
客却不愿签约时,也可视为房客违约,房屋中介有权 要求房客支付必要的费用进行补偿。 从这点来说,
房屋中介收取看房费有利于有效的减少中介和房客不必要的路途奔波和时 间浪费,也有利于房屋中介活
动的进一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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