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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份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关于法定解除的法律规定。法定解除不同于协商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法定解除有如下特点:
(一)   由法律来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
(二)   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不会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只有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合同才解除;
(三)   解除权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双方都有解除权;
(五)   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二)、(三)、(四)项情形的,受损害当事人有解除权;
(六)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可以看出,只有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当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权。如果当事人只是一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而应按一般违约责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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