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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孕期女职工管理

   


     保护孕期女工合法权益,对她们给予最大限度的照顾和体谅,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那么,对于孕期女工的特殊保护,是否意味着所有怀孕女工都是不可碰的“大熊猫”,用人单位必然为此承受工作的停顿、经济的损失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对女工“三期”内的保护是有范围、有条件的,并不是无原则的一味迁就劳动者。
    案例1:怀孕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辞退
    一 家广告设计公司内一名女职工,怀孕后向公司请了六个月的事假,之后又休了四个月的产假。产假满后,欲回公司上班。此时,由于此员工休假时间太长,其工作岗 位已经由其它员工接手,工作也已经由其它员工进行了十个月之久。因此,公司与该员工协商,欲进行工作岗位的适当调整,但是公司刚一提出,就遭到了该员工的 坚决拒绝,并且明确通知公司,在问题解决之前不再到公司上班。该员工不再到公司上班连续满十五个工作日后,公司以旷工为由出具了《辞退通知书》。
    案例2:怀孕女工私拿商场货品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邓小姐是某合资商场的售货员,某日私自将商场内货品带回家,虽然事后乘人不注意及时归还该货品,但仍被柜台组长发现。组长向商场汇报此事,商场得知此事后认 为邓小姐“私自将商品拿出商场”,按规定属严重违纪,结合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邓小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但认为商场不能 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她现在怀有身孕,属于特殊保护时期。双方最后提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支持商场与邓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案例3:“孕期检查”无记录,李某旷工被辞退
    员工曾某怀孕后,上班时间开始迟到早退,某日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并在之后的三日内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对曾某做出旷工处理,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曾 某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应视为出勤,而不是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补齐劳动合同解除期间欠发 的工资、劳保和福利。公司认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应具备3个前提条件,即怀孕的事实、依照医务部门要求的事实和进行产前检查的事实;而曾某在公司 做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前一直未提供上述任何一种事实证明。产前检查应是按卫生部门要求所做的定期的常规检查,而不包括孕期其他的检查和治疗;曾某所 提供医院的医疗手册中没有当日产前检查的记录,亦未提供任何与产前检查有关的证据。仲裁部门支持了公司的做法。
    案例评析:
    虽然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女工在 “三期”内,不是因为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中规定的情形,而是因为她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以及出现了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其它过 失,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是不对她进行保护的。以第3个案例为例,产前检查是孕期女工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但要遵循请假程序,不能任意而 为,无视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
    律师建议:
    对于利用“孕期”为挡箭牌,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一方完全可以依法处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关联法条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崔鬃因抢房被开除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另外,对孕期女职工,企业需要慎用辞退权

    笔者多年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最大体会就是,对于孕期女职工,企业要绝对避免轻易进行辞退。
    孕期女职工,由于其生理的特殊性,很多企业并不愿意继续留用此类员工。目前怀孕的女职工,如果没有工作,找到工作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而怀孕的女职工,被单位想设法进行辞退的,亦是比比皆是,这一类的案件已经成了劳动争议案件总量中为数不少的一种。但是,笔者在办理大量此类劳动争议案件中感觉到,对于此类员工,企业实在没有必要进行辞退,而且真正辞退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往往远远大于收益。
    企业辞退孕期女职工,是有一定的原因的。其一在于孕期女职工,由于其生理特点,已经不适于承担高强度的工作;其二在于孕期女职工,由于现在对胎儿的重视,一 般情况下,对于电脑等工作工具皆尽量少用。但是目前多数工作离开电脑几乎无法进行工作。其三产假为三个月到四个月,作为一家公司来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 为一个员工保留职位那么长时间,几乎不可能。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辞退孕期女职工,几乎成了多数企业的一种选择。
    不过,目前的仲裁与诉讼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会出现以下结果:
    1、 辞退多数被仲裁机关或者法院撤销
对孕期女职工的辞退,首先从情理上,就会受到仲裁员与法官的质疑,有这样一个心理因素在其中,此类案件企业胜诉的甚少。
    2、一般以职工在职工作期间的正常工资补发,而且加发25%作为经济补偿金
    辞退被撤销之后,随之而产生的是补发工资,而且这里补发的工资是原工资标准。即员工在仲裁与诉讼期间,不需要付出任何劳动,就可以获得全额工资,而且还要再加发25%作为经济补偿金。
    除了以上仲裁或诉讼结果之外,企业寻找借口辞退此类职工之后,会对在职的其它的员工感情和对企业的******度带来很大的伤害,这种结果的出现,是很不利于保持一个稳定的员工队伍的。
    其实,除了辞退之外,对于孕期女职工还是有其他的的处理方式的。
    1、放事假。

孕 期女职工,由于保胎的需要,有时候会主动要求不上班,但是要求保留劳动关系,以保留生育保险和产假利益,�有产假之后上班的权利。鉴于此,我们建议公司可 以考虑与孕期女职工协商放事假的事宜,公司让孕期女职工在产假前回前休息保胎,不发工资,但是为其缴纳各种保险,同时承诺在产假期间实践生育津贴与产假工 资的差额,产假之后可以回公司上班。这样做的话,对于女职工来说,便于保胎生育,对于企业来说,便于节省成本,和谐劳动关系。
    2、 适当调岗
如果员工不同意事假,则可以与女职工协商适当调整工作岗位。将其从原来的工作岗位上,调整到一个不接触强烈的辐射的工作岗位,但是不降低员工的基本工资。这样做,便于公司全面安排工作,同时对女职工来说,也有保护作用。
    3、 协商解除
    如果员工抵触情绪比较大,公司也可以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答应员工的合理请求,避免发生仲裁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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