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月27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一规定的******导致了大量关于新���营业税应由那一方交的纠纷,我大年初八第一天刚到律师所上班,就陆续接到至少10个咨询此问题的朋友。
整理了咨询,纠纷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形:
1,买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房支付所有税费,卖方收实价(净价),对于因政策或法律******导致新增的税费没有规定。
2,买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房支付所有税费,卖方收实价(净价),对于因政策或法律******导致新增的税费做了规定,由买方承担。
3,买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房支付所有税费,卖方收实价(净价),对于因政策或法律******导致新增的税费做了规定,由卖方承担。
但现在存在的问题是不管合同中有无约定,买卖双方都是市场经济利益人,都不愿意承担这凭空多出的几万块。
对于第一种情况,双方对于新增的税费,没有约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即按照法定原则,由卖方承担。
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因政策或法律******导致新增的税费做了规定,由买方承担,因此就应由买方承担。
对于第三种情况,对于因政策或法律******导致新增的税费做了规定,由卖方承担。由于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因政策或法律******导致新增的税费做了规定,由卖方承担,因此应由卖方承担。
张律师建议:当发生此类纠纷时,有约定则按约定,无约定则按法定纳税主体承担。当然最好的方法是双方能够协商,确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承担的比例,当然这也可能是美好愿望,建议任一方不要轻易的解除合同或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应与律师咨询后,再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通过对方解除合同,否则可能被对方反诉违约,要承担一笔不菲的违约金或损失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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